加碼場1002第九次meeting  2012.06.14(四)8:30-10:00  

主講人: 顏崑陽教授 題目:詮釋模型與理論的引藉〉(下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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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代人文學方法論 第十一講:詮釋模型與理論的引藉(下)

 

二、什麼是「理論」?

()、人文知識上,所謂「理論」包含了三個基本要素:

1、論述主體的立場與觀點。

2、論述對象的限定性內容。

3、符合邏輯程序的系統性表述形式。

 

三、「模型」與「理論」的區分與關聯:

()、在人文研究中,「模型」與「理論」有時不易區分,二者也經常被換用。若要區分,可以說「模型」通常是指一種廣延性而對某一範疇之事物能總體概括的詮釋框架,往往建立在事物客觀實體本身的要素、特徵或規律的基礎上,而論述者的主觀立場與觀點則比較不明顯,其外延形式性的意義大於實質內容性的意義。「理論」則反之,主觀性較強,而客觀性較弱;外延形式較小,而實質內容則具有較多明確的限定性條件――時間、空間、對象、觀點。故「理論」可檢查其確切或誤謬;而「模型」則只能判其是否「完整」。

()、「模型」與「理論」有其關聯。一個廣延性的「模型」往往衍生出多個理論。例如上舉「文學總體情境四大要素」所構成的「詮釋模型」,可以依此演繹出「形上理論」、「表現理論」、「實用理論」、「決定理論」、「審美理論」、「技巧理論」等。而社會學中的「演化模型」也衍生出「單線演化論」、「循環演化論」、「多線演化論」。而有些「理論」被提出,由於具有廣延性,產生高度概括的詮釋效力,因而普被使用,乃成為一般性的「詮釋模型」。例如社會學中的「有機體比論」,原先是一種由「類比法」所建立的假說性理論,卻由於具有廣延性而產生高度概括的詮釋效力,廣為學者所沿用,因而成為「模型」。

四、「模型」與「理論」的引藉原則:

()、相應原則:

1、所引藉的「模型」或「理論」,必須與自己研究對象、論題相符應。

2、「模型」或「理論」的建構,都必然以「自然」或「人文」實在界的驗現象為基礎。經驗現象有形式性者,有內容性者。而經驗之形式性又有抽象共類事物之普遍要素、特徵、結構、規律的「基模形式」,比較具有「普遍性」,例如捷克結構主義詩學,雅各布森 ( Roman Jakobson )所提出的「交際理論」( communication theory ),分析任何言語事件都以發訊者、收訊者、語境、信息、接觸、代碼六個要素,依一定秩序結構為交際的圖式。這就是建立在人類言語行為普遍的結構與歷程上的「基模形式」,可廣為應用;「形式」也有與「內容」結合而具象實現的「意象形式」,比較具有「殊異性」,例如一首詩、一幅畫的形式。而經驗之「內容」也有人類普遍的經驗,例如生死、食色等,也有某些特定時期、地區的經驗,例如魏晉名士餌藥的經驗,台灣地區的「冥婚」經驗。

3、越是建立在經驗現象普遍性的形式或內容上的模型或理論,其引藉越具有比較高程度的相應。而相應的程度大約有下列三種:

(1)、切合:研究對象及主題的形式或內容,與所引藉的模型或理論能彼此切合。

(2)、包含:所引藉之模型或理論,其外延範圍能包含自己論題的研究對象。

(3)、類比:所引藉之模型或理論,其所繫之經驗現象與自己所研究之對象,具有類似性,可做「類比」的推

()、調適及選擇原則:

1、所引藉的模型或理論未必完全適用,因此不宜整體套借,必須經過檢討,掌握它與自己研究對象、主題切合的程度,而找出其「差異」處,進行必要的修改、調適。

2、選擇其「共通」處去使用――往往是最大外延的基本概念或形式性的意義,也就是僅藉用其「框架」,不套取其論點;因為論點有實質的內容性意義。內容性意義應由自己研究對象之史料文本的分析、詮釋去獲致。例如顏崑陽〈用詩,是一種社會文化行為模式建構中國詩用學初論〉,即引藉「詮釋社會學」的某些基本概念,及雅克布森「交際理論」的模型性框架。

 

()、統整原則:

1、同一論題中,如果引藉二種以上的模型或理論,必須考慮其「相容性」問題。完全不能相容,只能擇其一而用。如果可以相容,則如何相容?必須建立「統整原則」。

2、「統整原則」有二:

(1)、互補:非矛盾對立,即非相互排斥的不同理論,可同時用於處理一個複雜論題之不同層面的子題,例如「均衡模型」與「演化模型」,可以「互補」地分別處理社會的「結構」與「變遷」,然後「統整」在同一主題之下,構成體系宏大的知識。

(2)、辯證:模型與理論都是將實在事物抽象化、靜態化,只取其中部分要素、特徵而建構之,既非事物之全體、亦非事物之動態歷程。如果僅將研究對象定位在抽象、靜態之形式邏輯的論述層次,則二種「對立」性的模型或理論,就很難「統整」。如果將研究對象定位於實在、動態之辯證邏輯的論述層次,則二種看似「對立」的模型或理論,即可辯證地「統整」,以詮釋複雜而動變的研究對象。其反例就如劉若愚在《中國文學理論》中,因為不明「辯證邏輯」,而將文學實體定位在形式邏輯的論述層次,以各種「對立」性或不相關的理論去批判〈詩大序〉對文學實體之動態性的辯證綜合,而認為其內部甚多矛盾,難以「統整」為系統性的理論。正例就如美國的社會學家莫頓( Robert King Merton ) 引馬克思的「衝突理論」入於涂爾幹的「結構理論」,認為社會衝突的根源就是「結構」的失衡,而以二種「對立」的理論辯證統整地解釋社會由分化、衝突、調節、變遷到均衡的過程。

 

()、可操作原則:

模型或理論之引藉必須考慮其可操作原則,亦即可依藉文獻史料為據,而藉用分析、綜合、歸納、演繹、分類、比較等一般方法實際操作,進行論述,以獲致相對客觀有效性;這樣的模型或理論才值得引藉。如果僅是主觀立場、觀點所籠統陳述的所謂「理論」,或很難從文本的分析、詮釋以印證的所謂「理論」,都缺乏「可操作性」,不宜引藉。例如佛洛依德的「精神分析理論」,用在文學批評上,就很難操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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